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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