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风景名胜区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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