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并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