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