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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