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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