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