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用途变更管理、临时建筑用途管理等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