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