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