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