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