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并根据需要划定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