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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