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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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
第三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
第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六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第七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第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第九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
第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
第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
第十五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
第十六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
第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食品小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