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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