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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