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