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