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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