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