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