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