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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