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