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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