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应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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