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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