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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