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
← 查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