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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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 第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 第四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 第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 第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 第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九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 第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 第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 第十四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 第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供水趋势,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调整水库功能,确保...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 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 第十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港口、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饮用... 第十九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 第二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具备条件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用...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 第三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三十条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界饮用水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和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