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供水趋势,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调整水库功能,确保城乡优质饮用水水源。
水库功能调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因水库功能调整对农业灌溉等用水产生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农业灌溉等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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