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 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