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港口、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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