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