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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