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的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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