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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