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九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协调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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