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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