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