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