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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