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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