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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