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三十条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