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水库水源保护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