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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