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保洁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