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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