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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